福建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管理制度
福州中专学校有哪些
1、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是一所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校园内有完整的教育教学系统和完备的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多媒体、多功能电教室、学生电子阅览室、教师课件制作室、校园教学信息反馈中心、校园网等,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装备规格居于重点职校一流水平。学校办学质量高,学生出路好,以管理严格、校风优良、学风端正、办学高效而著称。
2、福州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校
该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学校专业设置贴近市场,实训设施先进,以匠心搏辉煌,精益求精,机电并举”的办学理念,大力培养信息技术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应用型技术人才,以“规划高起点,设施高标准,管理高水平,办学高质量”为目标进行学校建设。
3、福建省邮电学校
该学校被省教育厅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中等职业学校,建有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室内体育馆、标准游泳池、田径场、礼堂等比较完善的办学设施。学校开设通信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财经商贸三大类专业;建有财经商贸实训基地和信息技术实训基地,物联网省级实训基地,被誉为“福建省通信行业技能型人才的摇篮”。
4、福清龙华职业中专学校
福清龙华职业中专学校创办于1987年,是由印尼三宝垅华侨集资,政府办学的一所国家级重点职业中专学校。学校地处福清市城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学校占地面积236亩,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
5、福州环保职业中专学校
福州环保职业中专学校前身为福州洪塘中学,于1982年响应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号召,实行高中改制,创办了花卉职业技术班,1988年根据国家环保事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对环保人才的需要,学校抓住机遇,与福建省、福州市环保局联办环境保护与监测职业中专班,1996年成立福州环保职业高级中学,1998升格为福州环保职业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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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移动建设了哪两个数据中心
福建移动在厦门市建设了两个数据中心,分别是中国移动(福建厦门)数据中心和“三区三中心”机房。
其中,“三区三中心”机房包括南昌路机房、莲前东路机房和枋湖机房,共计3个机房,是福建省级数据中心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机房采用了全新的模块化设计理念,覆盖了所有的数据业务需求。南昌路机房位于厦门市岛内核心地段,可以为周边客户提供低延时、吞吐量大的本地数据服务;莲前东路机房则在厦门的商务旺区,主要为企业用户以及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存储和处理等一系列服务;枋湖机房则在厦门市湖里区,面向普通客户,提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应用解决方案。
而中国移动(福建厦门)数据中心则是福建移动在厦门市规划建设的省级大型数据中心。该数据中心位于同翔高新城,总投资12亿元,总用地面积6.6万平方米,包含两栋数据机房楼、两栋配电动力中心、一栋办公楼,具备安装8000个通信机柜能力,出口带宽达2.8T。该数据中心将为厦门市及周边地区的企业、政府机构等提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全方位服务。
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省境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微型计算机和多媒体信息处理系统)。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应保障计算机及相关的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监督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制度,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算机机房附近的设施或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计算机机房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第八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重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试,确认安全等级,由省公安厅核发安全等级证书。测试计算机机房所需费用由被测试单位承担。第九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境外进行通信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厅备案。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凡是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照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制定灾难恢复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案,定期进行试验和修改,以保证灾难恢复计划的执行。第十三条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制度,即对数据安全规程和措施是否适合现有安全策略进行的检查。
按照审计要求改进安全控制的,审计人员应重新评估,以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退化。
公安机关对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计算机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状况,以及灾难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制造、出版、销售含有计算机病毒源程序及其他有害数据的媒体。第十五条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依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从事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应向地(市)公安机关申请,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许可证。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有指导各地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教育的责任。各单位、各行业都应该积极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第十七条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资产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停机整顿:
(一)不按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或设施和信息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境外传输信息的;
(三)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经通知仍不予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