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机房 通信机房分类标准
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PUE值不高于1.4
工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绿色数据中心标准评价体系和能源资源监管体系,到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意见》指出,引导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设计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4;力争通过改造使既有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8。
基本原则
政策引领、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着力构建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活力。
改造存量、优化增量。建立绿色运维管理体系,加快现有数据中心节能挖潜与技术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强化绿色设计、采购和施工,全面实现绿色增量。
创新驱动、服务先行。大力培育市场创新主体,加快建立绿色数据中心服务平台,完善标准和技术服务体系,推动关键技术、服务模式的创新,引导绿色水平提升。
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绿色数据中心标准评价体系和能源资源监管体系,打造一批绿色数据中心先进典型,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的绿色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业第三方绿色服务机构。到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电能使用效率值达到1.4以下,高能耗老旧设备基本淘汰,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应用比例大幅提升,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得到有效回收利用。
重点任务
(一)提升新建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水平
1. 强化绿色设计
加强对新建数据中心在IT设备、机架布局、制冷和散热系统、供配电系统以及清洁能源利用系统等方面的绿色化设计指导。鼓励采用液冷、分布式供电、模块化机房以及虚拟化、云化IT资源等高效系统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动力环境系统与IT设备运行状态的精准适配;鼓励在自有场所建设自然冷源、自有系统余热回收利用或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系统;鼓励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热场仿真分析,验证设计冷量及机房流场特性。引导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设计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4。
2. 深化绿色施工和采购
引导数据中心在新建及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绿色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和《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等规范要求,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色电力和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等要求的绿色产品,并逐步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
(二)加强在用数据中心绿色运维和改造
1.完善绿色运行维护制度
指导数据中心建立绿色运维管理体系,明确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发展目标,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结合气候环境和自身负载变化、运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运维策略;建立能源资源信息化管控系统,强化对电能使用效率值等绿色指标的设置和管理,并对能源资源消耗进行实时分析和智能化调控,力争实现机械制冷与自然冷源高效协同;在保障安全、可靠、稳定的基础上,确保实际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不低于设计水平。
2.有序推动节能与绿色化改造
有序推动数据中心开展节能与绿色化改造工程,特别是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在用老旧数据中心。加强在设备布局、制冷架构、外围护结构(密封、遮阳、保温等)、供配电方式、单机柜功率密度以及各系统的智能运行策略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鼓励对改造工程进行绿色测评。力争通过改造使既有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8。
3. 加强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加快高耗能设备淘汰,指导数据中心科学制定老旧设备更新方案,建立规范化、可追溯的产品应用档案,并与产品生产企业、有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试点梯次利用动力电池作为数据中心削峰填谷的储能电池。推动产品生产、回收企业加快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快绿色技术产品创新推广
1. 加快绿色关键和共性技术产品研发创新
鼓励数据中心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加强技术协同创新与合作,构建产学研用、上下游协同的绿色数据中心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产业集群发展。重点加快能效水效提升、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控制、废弃设备及电池回收利用、信息化管控系统、仿真模拟热管理和可再生能源、分布式供能、微电网利用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创新,研究制定相关技术产品标准规范。
2. 加快先进适用绿色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重点包括:一是高效IT设备,包括液冷服务器、高密度集成IT设备、高转换率电源模块、模块化机房等;二是高效制冷系统,包括热管背板、间接式蒸发冷却、行级空调、自动喷淋等;三是高效供配电系统,包括分布式供能、市电直供、高压直流供电、不间断供电系统ECO模式、模块化UPS等;四是高效辅助系统,包括分布式光伏、高效照明、储能电池管理、能效环境集成监控等。
(四)提升绿色支撑服务能力
1. 完善标准体系
充分发挥标准对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支撑作用,促进绿色数据中心提标升级。建立健全覆盖设计、建设、运维、测评和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绿色数据中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宣贯,强化标准配套衔接。加强国际标准话语权,积极推动与国际标准的互信互认。以相关测评标准为基础,建立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机制,探索形成公开透明的评价结果发布渠道。
2.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
加快培育具有公益性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其创新绿色评价及服务模式,向数据中心提供咨询、检测、评价、审计等服务。鼓励数据中心自主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绿色评测,并依据评测结果开展有实效的绿色技术改造和运维优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服务等机构建立多元化绿色数据中心人才培训体系,强化对绿色数据中心人才的培养。
(五)探索与创新市场推动机制
鼓励数据中心和节能服务公司拓展合同能源管理,研究节能量交易机制,探索绿色数据中心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数据中心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探索建立绿色数据中心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和融资平台,完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在政策、标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二)加强行业监管。在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和地区,了解既有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水平,研究数据中心绿色发展现状。将重点用能数据中心纳入工业和通信业节能监察范围,督促开展节能与绿色化改造工程。推动建立数据中心节能降耗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监督和违规惩戒制度。遴选绿色数据中心优秀典型,定期发布《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在公共机构组织开展数据中心绿色测评、节能与绿色化改造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绿色制造、节能减排等现有资金渠道,发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绿色信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各领域绿色数据中心创建工作。优先给予绿色数据中心直供电、大工业用电、多路市电引入等用电优惠和政策支持。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绿色数据中心所提供的机房租赁、云服务、大数据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公共服务。整合行业现有资源,建立集政策宣传、技术交流推广、人才培训、数据分析诊断等服务于一体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发挥专家在决策建议、理论指导、专业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发布《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技术产品交流推广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针对绿色数据中心关键和共性技术产品建立实验室或者工程中心。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加强在绿色数据中心技术产品、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举办专业培训、技术和政策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数据中心,形成相关技术产品整体解决方案。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优势技术和服务走出去。
结语
据悉,在数据中心当前的后期运营,能耗是最大成本,占比超过50%。降低能耗效率(PUE)值,一直是业界相关部门关心的重点。
工信部在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十二五”期间新建大型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要普遍低于1.5;到2020年,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必须达到1.4以下。
去年3月,工信部首次公布的《全国数据中心应用发展指引》中称:全国超大型数据中心平均PUE(平均电能使用效率)为1.50,大型数据中心平均PUE为1.69。而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PUE值将不得高于1.4。
如今,三部门联手针对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数据中心运营商如何运用新技术、新架构降低能源降耗,实现数据中心的绿色发展,将成为行业的关注热点,与此同时,节能降耗的大趋势之下,也将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
工信部对移动机房有要求吗
有要求。工信部的移动机房的通信设备需要满足工信部对机房环境条件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长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工信部主要对机房内的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新风量、静电干扰、噪声、电磁场干扰、防雷接地、照明、安全(防火、防水、防潮、防盗等)等环境要素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等方面有具体的要求,所以工信部对移动机房有要求。
工信部将重磅处罚企业违规自建网络,罚单或将数亿!
最近有一批涉嫌违规自建网络从事电信经营的企业将接到通信管理部门开出的巨额罚单,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经营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有些罚单可能是高达数亿的一个天文数字,疑似已有企业收到巨额的处罚意见告知书。
工信部于2017年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32号文),要求严厉打击骨干网、城域网违法自建等违规行为。此后更再发布282号文,明确列明诸多涉嫌违规企业,很多知名上市公司均榜上有名。
但是由于行动开展以来,鲜有被严重处罚的案例,很多企业仍然在观望,尤其是城域网领域的违规建设,仍然开展的如火如荼。
据说此次的处罚由工信部信管局某高层直接在各地管局督阵查处,或将涉嫌违规自建名单内企业全面清查处罚。如果能够通过此次整顿,彻底清理网络通信设施服务及互联网数据传送市场秩序,对于未来中国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只是不知道有多少企业能扛得住4倍营收罚款(没收加上至少3倍罚款)。
长期以来,大型互联网公司通过自建网络进行网络传输,虽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国家“提速降费”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不受监管的自建行为毕竟属于违规,不利于国家信息网络安全和产业的规范发展。如何将违规网络快速纳入合法监管,同时又不至于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确实是对监管部门领导智慧的考验。
重点违规方式
一、打着用户驻地网或宽带接入网的名义违规建设城域网或骨干网
用户驻地网(宽带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网是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
宽带接入网可以建设从用户端到网络接入服务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有线通信网络设施,可以开展相应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试点企业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
不管是持有用户驻地网还是宽带接入网试点牌照的企业,都禁止非法建设城域网和骨干网。
二、打着行业专网名义进行非法建设经营
一些企业利用公路、铁路及各类重大工程的建设机会,以建设行业专网名义私自建设网络对外出租出售经营。行业专网只能是企业内部使用,不得进行经营性使用,同样也不能在本行业内经营,收取本行业内其他企业费用。
目前能够合法从事城域网及骨干网网络设施服务的企业只有五家,即: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中信网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
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二)严格资源管理,杜绝违规使用
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对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以下问题:
1.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问题。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线路资源管理,严格审核租用方资质和用途,不得向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IDC、ISP、CDN等业务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2.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IDC、ISP、CDN企业不得私自建设通信传输设施,不得使用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
3.层层转租问题。IDC、ISP企业不得将其获取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用于经营IDC、ISP等业务。
4.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三)落实相关要求,夯实管理基础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以下简称《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
1.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IDC、ISP许可证的企业,应参照《通告》关于资金、人员、场地、设施、技术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相关系统,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
当前尚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通过评测,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期承诺或者未按承诺如期通过评测完成系统对接工作的,各通信管理局应当督促相应企业整改。
其中,各相关企业应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与对接工作的通知》、《关于通报全国增值IDC/ISP企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对接情况的函》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要求,按期完成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测评及系统对接工作。未按期完成的,企业2017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
2.新申请IDC(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3.新申请CDN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建设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4.现有持证IDC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范围新增机房、业务节点的,需要在新增范围内达到《通告》关于IDC机房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5.现有持证ISP(含网站接入)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需要在新增业务覆盖地区内达到《通告》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6.现有持证CDN企业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或在原业务覆盖范围增加带宽、业务节点的,需要在新增范围内达到《通告》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评测。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宣贯引导,做好咨询服务
各通信管理局要利用各种方式做好政策宣贯和解读工作,公布电话受理相关举报和解答企业问题咨询,引导企业按照要求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要做好相关评测支撑工作,协助部和各通信管理局做好政策宣贯、举报受理、企业问题解答等工作。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觉清理整顿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组织下属企业全面自查,统一业务规程和相关要求,从合同约束、用途复查、违规问责等全流程加强规范管理,严防各类接入资源违规使用;对存在问题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各IDC、ISP、CDN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自查清理,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资质合法合规,网络设施和线路资源使用规范,加强各项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评测。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行为
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在年检工作中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将其行为依法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许可证到期时依法不予续期,并且基础电信企业在与其开展合作、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重点考虑其信用记录。部将结合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四)完善退出机制,做好善后工作
对未达到相关许可要求或被列入因存在违规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继续发展新用户。发证机关督促相关企业在此期间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向发证机关提交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的,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该企业的IDC、ISP经营许可证。
(五)完善信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
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优势,研究建立IDC/ISP/CDN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从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多维度综合评定,引导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状况、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规范清理工作是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和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负责,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各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落实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和责任,细化工作、责任到人,确保本次规范清理工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沟通,定期总结通报
各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季度末向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生重大问题随时报部。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将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17日